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及当今社会建筑节能科技发展趋势
1 、 2000 年 2 月 18 日 建设部第 76 号令发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共 24 条, 2000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2 、 2001 年 11 月 20 日 国家两部两委建科 [2001]239 号文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3 、最近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将于 07 年 7 月 1 日 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批准发布的第一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性国家标准国务院于 2004 年 12 月下发了《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工作意见》。各级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地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04 年 3 月 18 日 颁发了第 171 号由省长吕祖善署名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浙江省二厅(建设厅,财政厅)二委(发改委,经贸委)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及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原附有关文件)。上海市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居住建筑节能措施中制订了强制执行办法,并于 2005 年 5 月 15 日 执行。上海将对尚未纳入强制范围的新建项目实施建筑节能进行奖励,或在新型产品专项基金中按建筑节能住宅比例返还。不按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 05 年 3 月讲话表示, 05 年建设部要对新建建筑不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企业,将按规定罚款 50 万元。
4 、 2007 年 5 月 14 日 国家建设部办公厅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将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实行。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部分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部分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该规范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为我们生产销售节能保温墙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政治环境。 |